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社会法反思与规则构建OACHSSCD
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原因多样,关系混杂,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标准各异,赔偿功能和权益维护理念不明,争议处理程序公私交叉等,给司法实务造成诸多困惑,也使得此类损失赔偿规则的建立有了特殊性。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及争议有行政化倾向,并未充分揭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合作事务性质,应利用社会法的知识和原理对其重新审视。研究建议:应保持基本养老保险三大关系相对独立,将基本养老保险合同即基础关系界定为“社会法上的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债务人而非行政主体,形成该社会债请求权和请求规则;针对基本养老保险权利的特殊性,应建立继续履行、恢复原状优先,适当赔偿或补偿补充的社会债救济规则。
白小平;赵婧;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50
政治法律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社会权利社会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24 (003)
P.39-53,93 / 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法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2BFX113);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与救济研究”(项目编号:2022YB0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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