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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下投资者保护的制度逻辑与发展方向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CSTPCD

中文摘要

证券法无论采用发行核准制抑或注册制,都以保护投资者为立法宗旨。不同于核准制下的父爱主义保护元素,注册制表达的是“卖者尽责”下的“买者自负”理念,提高了资本形成效率,弱化了前端行政审核。全面实行注册制下投资者保护的制度逻辑发生转变,需要根据证券发行市场化的特点,结合证券发行、交易和责任的逻辑关系,重新梳理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体系,明确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在前端,应当以证券发行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中的第一责任人地位,避免证券监管机关过度介入证券发行,督促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在中端,应当引入“证券市场透明度”目标,形成“身份透明”“交易前透明”和“交易后透明”的交易机制,夯实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在后端,则应完善证券执法结构,提升证券执法效率,提升民事救济措施的有效性。

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北京100872

经济学

注册制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证券执法

《证券市场导报》 2024 (006)

P.3-14,69 / 1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律问题研究”(22JJD8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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