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销商品房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适用OACHSSCD
定销商品房是指为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由政府主导、通过市场化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等向被拆迁人定向进行销售的商品住宅.定销商品房具有不可流通性、限制交易性及公共利益性的特征.在破产程序中,定销商品房本身不能直接被认定为破产财产,其所体现的破产财产价值,应当结合定销商品房项目的进展及剩余回购款情况予以认定.对于商铺、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也应当通过政府回购的方式来实现其价值转化.定销商品房抵押的效力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不能就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所涉及的复工建设及债权清偿顺位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在立法上应当充分注重生存权的优先保护以及府院联动机制的构建.
陈璞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定销商品房限制交易公共利益生存权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4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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