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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取证中的公私合作——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视角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作为数字时代“自创生”的新模式,跨境数据取证公私合作实践折射出复杂的国际法治新课题。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公私合作是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跨境数据取证方式,但缺少国际法基础。基于数据主权的相对性和发展性,网络空间的跨境数据取证并不必然与他国数据主权相冲突,关键在于为跨境数据取证行为提供正当性依据。根据系统论法学,跨境数据取证主体的判断标准核心仅在于对数据的占有和控制能力,那些多元化的没有固定类型的公私合作行为也应当被吸纳,而且需要融合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机制。中国等国家牵头发起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为构建跨境数据取证公私合作新规则提供了契机,其相关内容应当充分考虑新的国际法观念、国际法主体、国际法行为和国际法救济机制,引导各个国家和地区创新跨境数据取证公私合作机制,促进治理网络犯罪公私合作新秩序的建立。

魏光禧;刘想树;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政治法律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跨境数据取证公私合作系统论法学国际法

《河北法学》 2024 (008)

P.78-100 / 23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智能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研究”(2020PV79)阶段性成果;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研究”(22JZD015)阶段性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4.0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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