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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罪治理视野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实现有效的轻罪治理成为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重大时代命题。这一背景激活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轻罪治理功能,其扩大到成年人轻罪案件的制度探索,不仅是因为能够弥补现有轻罪控制模式惩罚与预防的失衡,也是出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的需求,受到国家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范式转型的推动。德国社会关系修复型为重心的附加条件与美国犯罪行为矫治型为重心的附加条件均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类型设计提供了经验借鉴,两者应并立设置并以修复型条件为前置要件、矫治型条件为核心要件,在具有普适化意义的制度设计时凸显犯罪矫治的治理优势。在适用范围上,实行立法刑期和预防必要性的二元规制;在考察样态上,引入社会力量的共治式监督考察方式;在验收评估上,适用“条件完成+有效预防”双重验收标准的评估听证程序。

余沁;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政治法律

轻罪治理附条件不起诉修复型条件矫治型条件犯罪预防

《河北法学》 2024 (008)

P.154-175 / 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犯罪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诉出罪问题研究”(23BFX026)

10.16494/j.cnki.1002-3933.2024.0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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