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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中间状态”:听取意见式司法的兴起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听取意见式司法是刑事诉讼从“行政化裁决模式”向“诉讼化裁决模式”转型的中间状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弊端无法用“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予以解释,司法程序面临的首要课题是“诉讼化改革”的问题。听取意见式司法突破了原有的“行政化”程序构造,形成了新的司法秩序,具有媒介性、两重性和依附性的特征,为观察“诉讼化改革”的实践和诉讼模式转型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听取意见式司法有三条清晰的法理脉络支撑:服务于职权活动与诉讼效率的“权力逻辑”;促进诉权导入和诉讼参与的“权利逻辑”;旨在强化诉讼合意与理性决策的“沟通逻辑”。即使面临自身难以避免的“内生性约束”以及运行环境失衡的“结构性约束”,听取意见式司法也为“通过听证的方式听取意见”奠定规范基础,将听取意见的主体关系锚定在控辩裁三方之上,有效维护了“诉讼化改革”的核心结构。从听取意见到“刑事听证”,再到程序的“诉讼化”运作,是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本土经验。合作式司法是反思对抗性司法弊端的产物,听取意见式司法则致力于发展完整的对抗性司法,二者达成合意的基础和方式并不相同。

刘金松;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政治法律

听取意见式司法行政化裁决模式诉讼化裁决模式检察听证协商性司法

《河北法学》 2024 (008)

P.176-200 / 25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中心视角下刑事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研究”(19FXB011)

10.16494/j.cnki.1002-3933.2024.0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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