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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撤回权的行使OA北大核心CSTPCD

中文摘要

为充分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真实意思与自主决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赋予了提供者随时无条件退出的权利,即同意撤回权。“随时无条件退出”意味着提供者有权在任何阶段撤回其同意并无需因此承担任何不利后果。为确保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撤回权得到法治实现,应充分告知以保障提供者的知情权,同时建立机构管理体系与撤回机制,并加强伦理审查,最终形成提供者终止参与、遗传资源销毁或删除及不再利用等法律效果。

苏琦;张静;王萍;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2488

同意撤回权自主决定遗传资源知情同意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4 (008)

P.896-902 / 7

202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我国人口新形势下人工辅助生殖法律规制研究”(23YJA820027);2022年度中国卫生法学会-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联合项目“新技术背景下的医学伦理审查:法律规则与机制构建”(YF22-Y06)。

10.12026/j.issn.1001-8565.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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