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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期刊导航|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中的休谟问题

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中的休谟问题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从事实判断“是”推导不出价值判断“应该”被称为休谟法则。其后,黑尔将价值判断区分为道德判断和规范判断;米尔恩把事实区分为非设定性事实和设定性事实,认为设定性事实内含规范性;塞尔则进一步将事实判断区分为无情性事实判断和制度性事实判断,提出从制度性事实判断可以推导出评价性和规范性两类价值判断,从而部分完成了从“是”到“应该”的推导。受休谟法则及其演进的影响,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中存在从“应该”到“应该”的模式,从“是”到“是”的模式,从“是”到“应该”模式,以及否定“是”与“应该”的推导。休谟法则的演进,以及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对“是”与“应该”的探索揭示:完全独立于人的纯粹事实判断是超验的存在;价值判断是主观性判断,它对判断中可能涉及的客观要素只评价或规范而不描述;存在排除赞许、爱好、评价、接受、规范、命令等主观因素的描述性事实判断,从中推导不出价值判断;存在经实践转化的制度性事实,从中可以推导出价值判断;在实践理性中,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并非截然二分,具有可通融性。

任强;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政治法律

休谟问题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道德判断规范判断制度性事实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004)

P.18-31 / 14

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19ZDA024);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建设项目(2013WZJD0007)。

10.13438/j.cnki.jdxb.2024.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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