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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之否定OA

中文摘要

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承认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有破坏人类中心地位的倾向,违背民事主体制度所蕴含的人文精神。为人类服务的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意志,无法取得与民事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不符合平等理念的要求。其次,人工智能具有可复制性,缺乏个体差异性,无法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人工智能受到人类的控制和决定,不具备独立自主性,不享有独立财产,无法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满足民事主体的各个构成要件。最后,人工智能仅具有技术层面的理性,区别于人类理性,缺乏民事预设主体的理性基础。

陈思敏;蔡唱;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政治法律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人文精神平等理性独立自主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 (009)

P.71-76,83 / 7

10.19358/j.issn.2097-1788.2024.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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