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应如何处理——对学位论文抽检制度的检视与反思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学位论文抽检制度由3个层面的规范构成,国家和省两级的行政规范以及高校自行制定的校规都规定了对“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处理规则。行政规范设定的处理规则与高校通过校规设定的处理规则有明显差别,前者以学位授予单位为主要的责任主体,后者则更倾向于将整体责任传导转化至“直接责任人”——指导教师和论文作者,并设置了包括撤销学位在内的一系列责任后果。部分高校校规将“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与学位撤销的不当联结,对学位获得者的权益保障不足,不符合公平归责的原则,明显违背《学位法》严格限制学位撤销权的立法意旨,面临合法性危机。同时,整体责任向个人责任的转化也会替换抽检制度最初“以评促改”的目标,抑制政策发挥应有效能。在功能适当原则下,对“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处理要兼顾学位授予质量上的国家监督、高校自主权和学生权益保护,发挥论文抽检制度合目的性监督的功能。处理规则应在分类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作为行政监督依据的行政规范和作为学术治理机制的高校校规的权限。对于行政规范,处理规则应恪守行政监督边界,将“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作为对学位授予质量宏观调控的指标,增强不同监督方式的衔接,并从结果公开方式、抽检范围确定、处理申诉机制3个层面完善抽检制度。对于高校校规,处理规则应对“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进行类型化区分,避免与学位撤销的不当联结,对仅涉及内部学术治理的处理措施,高校具有高度的自治空间,一旦突破高校内部秩序则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
尹婷;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4
教育学
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抽检制度学位法学位撤销行为
《重庆高教研究》 2024 (006)
P.89-100 / 12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大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跟踪研究”(AECA2401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助项目“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研究”(2021RCW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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