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组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机制的构建OACHSSCD
目前我国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现象:一些全国性的大型环保组织提起了一批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有力推动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同时,我国也有部分小型环保组织在利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牟利。我国的社会组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缺少针对社会组织诉讼行为的监督机制、社会组织是否利用公益诉讼牟利的判断标准不明确、社会组织利用公益诉讼牟利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等问题。对此,应当通过构建以检察监督为核心的监督体系、确立检察机关的强制支持起诉制度、明确社会组织是否利用公益诉讼牟利的判断标准、完善对非法牟利社会组织的处罚规则等途径予以应对。
谌杨;闫钊;叶战备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
政治法律
社会组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强制支持起诉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5)
P.1-12,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据主权背景下的政务数据协同治理体系研究”(20BZZ090)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专项任务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意思自治规则研究”(22SFB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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