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破坏侵害私益的侵权法调整路径之检讨OACHSSCDCSSCI
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际,在立法论上检讨现有规范的不合理之处是生态环境法典取得立法突破的前提,透彻的“破”能够为“立”指明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态破坏侵权的侵权法调整路径是将环境污染侵权规范扩大(类推)适用至生态破坏侵权。扩大(类推)适用对象与原对象之间应在影响法律评价的方面相一致。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的特殊之处,即无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推定,根源于污染行为的危险性和间接性。生态破坏行为整体上并不具有危险性和间接性,不具有整体类推环境污染侵权规范的合理性。整体类推反映了以环境问题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立法思维问题,而且缺乏类推的司法和理论基础。对生态破坏侵权的侵权法调整路径需要改进。侵权法的规范对象是形态具体的侵权行为,描述宏观结果的生态破坏不宜整体作为侵权法调整对象,法官应该根据具体生态破坏行为的特点确定调整路径,对于直接侵权的案型应适用一般侵权规范,对于具有高危险的地下挖掘行为可适用高度危险侵权规范,对具体生态破坏行为的全面类型化需待后续研究。
董宜君;胡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政治法律
环境侵权生态破坏侵权类推适用危险责任因果关系推定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5)
P.49-63,117,118,1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执行问题研究”(20BFX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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