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论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及其制度展开

论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及其制度展开OA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囿于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传统学理认知,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可保说”与“不可保说”之间进退维谷。剖析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多重功能或可为其可保性问题寻得“二阶可保”的解释可能。基于对惩罚性赔偿责任中填补损害型责任和惩罚威慑型责任的解构,其中的填补私益损害型责任完全可保,惩罚威慑型责任完全不可保,填补公益损害型责任部分可保。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二阶可保性不仅可以借助保险法理中的可保风险理论及其适当扩张得到充分性论证,而且能在以“维持制度功能”和“契合公共秩序”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效益视角下获得必要性证成。为推动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二阶可保性从理论落地实践,可沿着“奠定基础-搭建框架-提供保障”的思路,优化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构建承保技术方案,制定配套支持措施,最终实现被保险人、保险人和社会公益的共赢。

王江;陈珂欣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400044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政治法律

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环境侵权惩罚性责任责任保险可保性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5)

P.22-34,117,1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生命共同体理念下自然资源一体化治理研究(第二阶段)”(2024CDJSKPT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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