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市场竞争监管中非对称义务的适用逻辑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CSTPCD
动态竞争与静态垄断并存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常态,着眼于市场结构的事后竞争维护进路因无法适应这一常态而陷入困境,全球主要的竞争法域越来越倚重事前维护的进路,纷纷出台了不以违法行为责任为前提、适用于具有支配乃至超支配地位平台企业的非对称义务。这种义务具有规制措施的形式,但却遵从与反垄断措施同样的目的——即它们不试图用直接政府管制来“取代”市场竞争,而是旨在以一种干预性更强的方式来“增强”竞争,是数字时代竞争监管的新尝试。非对称义务有两种展开的可能:防范尚未发生的竞争损害和修复已遭受竞争损害的市场结构,为更好地实现增强竞争之目的,两种可能缺一不可。但通过对欧盟和中国当前竞争监管实践的分析可以发现,后一种可能在实践中尚未受到足够重视,这限制了监管的长远发展。对此,立法者与监管者需认识到非对称义务作为改造市场、修复竞争手段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在非对称义务的制定与施行两个层面建立平衡协调机制。
燕星宇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政治法律
平台经济平台企业数字平台市场竞争监管非对称义务反垄断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6)
P.178-190,13
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FJ2024C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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