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出罪路径的法教义学建构——从最高人民法院第194号指导性案例切入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CSTPCD
为确保刑法与前置法的协调性以及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94号指导性案例对“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予以出罪处置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所提供的出罪理由不仅说服力不够,甚至缺乏规范依据,亟须为“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建构体系化且具有针对性的出罪路径。“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未遵循知情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机制而侵犯了信息权利人的信息自决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要件的功能旨在向法律解释者提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可能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无法借此排除“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虽具有形式违法性,但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民法或行政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可以在刑法领域起到阻却行为违法性的效果,故而能够以实质违法性欠缺为由对“合理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出罪。通过解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语义逻辑与考察“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基础,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应采取“行为效果标准”,即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没有造成法所不容许的利益损害的,就属于“合理使用”。
王良顺;李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政治法律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知情同意信息自决权出罪路径行为效果标准正当化事由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6)
P.140-151,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3BFX11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19SFB202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24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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