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财产权益配置理路OA北大核心
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生产和应用特征,可从劳动、效率和正义三个层次构筑其理论框架,进而得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财产权益配置原则上应以汽车制造商为中心,同时兼顾汽车用户、独立服务提供商、公共管理部门等利益相关方的正当诉求。正当诉求的情形包括汽车用户可以通过可携带权或合理使用路径使用数据,独立服务提供商基于契约安排、数据稀缺性等取得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使用权,公共管理部门有权基于路况监测、事故预防和控制、优化道路安全等特定目的,从汽车制造商处获取智能网联汽车数据。
高郦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91
政治法律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数据财产权数据使用权利限制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1)
P.133-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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