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治理的群体方案:基于数据群体影响的视角OA
数据的价值源于数据的收集及处理后呈现出来的群体特征,但是既有的数据治理模式均强调将数据权利内化为数据主体的个人权利。个人主义的数据主体权利无法代表数据群体层面的影响,数据群体影响在数据的治理中应当得到充分的考量,缺乏这种考量,数据治理无法真正维护数据的社会效益,其实效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如何妥当地将数据群体影响纳入数据治理模式之中,需要更多依靠集体形式的数据治理模式,数据信托等数据集体管理模式可以为建立数据群体治理方案提供可行的建议。应当从数据收集合法性边界、数据管理机制、数据使用机制及数据问责机制三个机制出发,重新制定数据群体治理方案,实现数据更完善的治理模式。
王秋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武汉430000
政治法律
数据治理群体影响关系理论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5 (1)
P.4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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