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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保留在特别权力关系中的适用OA北大核心

中文摘要

域外传统特别权力关系排斥法律保留原则适用,可通过特别规则限制权利、规定义务和惩戒,不必有法律依据或授权。自愿不构成侵害和习惯法授权两点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学界对此进行了批判。二战后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认为,相对人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并可寻求司法救济。随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展与深化,法律保留原则得以在执政党组织与党员、国家与公职人员、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特别权力关系中适用,保障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进步。在短时间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会扩大的情况下,不妨另辟蹊径,在法律保留原则指导下,通过构建法律保留规范体系、民主参与制定特别规则、扩大备案审查对象范围等途径,促进特别权力关系法治化,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争端。

郭文涛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政治法律

法律保留特别权力关系留置政务处分基本权利

《河北法学》 2025 (2)

P.128-147,20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21AZD088)的阶段性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5.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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