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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宪法功能优化研究OA北大核心

中文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既受制于改革也逐渐在自我完善中不断调整与改革的关系。改革初期,追求形式合宪的频繁修改发挥了宪法对改革的确认性功能,但无法消除违宪改革的弊端;而在实际宪治层面,党的领导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从宪法惯例进入宪法正文,辅之以监察委员会的入宪,宪法开始发挥政治规范功能;通过宪法自身的完善,宪法监督功能业已启动。目前改革实践中宪法功能的定位主要是消极被动的,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宪法功能需要进一步优化,针对改革发挥主动的底线控制功能,即围绕宪法核心价值,通过明确修宪的界限,确保修宪确认的改革内容的规范效力发挥,实现宪法与改革的良性互动。

王秀哲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政治法律

改革宪法确认政治规范自我完善底线控制

《河北法学》 2025 (2)

P.2-20,19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个人信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研究”(24YJA820026)

10.16494/j.cnki.1002-3933.2025.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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