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经济规则建构下的区域协同立法——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OA
当前,世界各国不断通过组建数字同盟和搭建区域伙伴关系等方式,提升本国在国际数字经济治理问题的话语权和国际数字规则制定上的主导权。在此背景下,我国可利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优势,推动跨法域区域数字经济规则发展,为后续制定和加入国际数字协议提供镜鉴。鉴于两大特别行政区的数字经济规则已相对落后于内地的现状,将从立法现状、经济发展和治理理念等维度剖析粤港澳三地数字经济规则差异原因,探求三地规则之间的共性与差异,通过比较法视角探讨区域数字经济协同立法的可行性以及路径选择,并提出加强促进性数字协定签署推动区域数字规则共识形成、建立数字经济领域的区域基本法和制定兼容性的境外数据流通评估机制作为大湾区区域数字经济协同方式。
袁达松;梁竞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政治法律
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规则协同立法一国两制协同发展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5 (1)
P.90-97,8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3&ZD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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