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首页|期刊导航|河北法学|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效力——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为视角

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效力——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为视角

张翔 袁萍萍

河北法学2025,Vol.43Issue(2):P.36-57,22.
河北法学2025,Vol.43Issue(2):P.36-57,22.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5.02.003

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效力——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为视角

张翔 1袁萍萍1

作者信息

  • 1.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 折叠

摘要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解释/以物抵债/代物清偿/让与担保/担保型买卖

分类

社会科学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张翔,袁萍萍..论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效力——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为视角[J].河北法学,2025,43(2):P.36-57,22.

基金项目

2022年度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的替代履行制度研究及在西藏的应用”(22XZZXHZ11) (22XZZXHZ11)

河北法学

OA北大核心

1002-3933

访问量0
|
下载量0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