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分析模式的适用分歧与制度改进OA北大核心
市场经济要求凡干预均需证成。反垄断法通过设定竞争损害要件来证成干预措施,其要件的证明方式就是垄断行为的分析模式,这也是反垄断法适用的核心环节。当下,我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反垄断分析模式的适用方面存在较为显著的分歧,造成反垄断规则层面缺乏一致性、标准方面缺乏统一性,导致实施结果层面的同案不同判。化解此问题的最佳方式就是对应用层面的分析模式本身进行改良,通过规律性探索厘定考量因素与结构规则,为反垄断法配置以结构型合理原则为基础、以综合考量为方式、以竞争效果为根本标准的系谱分析模式,形成规制效果由强到弱的多层次合理分析结构,确保准确性的同时最大程度保证效率,使之成为兼具针对性与普适性的类型化适用标准。
汪晓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政治法律
反垄断法分析模式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系谱分析模式
《河北法学》 2025 (2)
P.108-127,20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技术密集型产业中专利积聚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23FFXB024)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平台经济下数字版权积聚中垄断的防控机制研究”(2023BFX002)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及风险规制”(HNLS2024A19)河南省高校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数据要素市场化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研究”(2025-ZZJH-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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