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风险治理中行政监管与预防性司法的衔接困境及出路——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为重点OA北大核心
风险社会催生了风险预防的基本任务。当前,我国环境立法虽然已对风险预防有所回应,但是,多呈抽象化、碎片化,由此带来了行政和司法权能的扩张,突出体现为环境监管泛化与预防性司法的提升。特别是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动摇了环境行政与司法的传统关系:风险规避目标下,职权边界不清、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顺势而生。解决两者衔接困境的关键在于两者地位的理性架构,一方面,尊重行政监管在环境风险治理中的专业经验及优势地位;另一方面,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监管之实,以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补充环境风险治理之效。由此,形成对外“行主司辅”的二元协作模式,对内“行政监管—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格局。继而,自规范层面,进行风险预防原则的实体化表达,修改完善环境风险管控制度,通过包容性立法,为公私主体合作、公法与私法协作提供制度支撑;实践层面,结合区域协同治理理论,创设区域性环境监管自治组织,推动环境风险监管与司法规制的衔接配合,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和公益诉权补强风险预防效能,实现环境风险的系统化治理。
张丹;杜宴林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长春130012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政治法律
环境风险治理行政监管预防性司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行主司辅
《河北法学》 2025 (2)
P.164-182,19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推进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术体系构建研究”(22JJD8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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