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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下公共场所直播侵权的认定与规制OA

中文摘要

在自媒体高度普及的当下,网络直播已融入日常生活.在公共场所与半公共场所直播时,他人肖像、行为常被摄入画面,进而引发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问题.当前,《民法典》中肖像权"同意"规则单一,使得直播侵权认定范围过宽;而隐私的定义中缺失公共属性,又导致侵权认定范围过窄,难以充分保护他人权益.此外,《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过于原则化,难以对公共场所直播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这些问题使公民合法权益保护被削弱,也阻碍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完善相关实体法,扩充肖像权"同意"规则的适用边界,补充隐私权的公共属性;同时,优化网络直播侵权的救济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以实现网络直播发展与公民权益保护的平衡.

吴倩;叶飞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院,四川 成都 610031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00

社会科学

网络直播直播侵权肖像权保护隐私保护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5 (3)

25-33,61,10

10.3969/j.issn.1672-9846.2025.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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