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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体有限犯罪主体地位的证成——对功能主义归责体系的借鉴与反思

陆杰 郭玥瑶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Vol.27Issue(3):P.60-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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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Vol.27Issue(3):P.60-78,19.

智能体有限犯罪主体地位的证成——对功能主义归责体系的借鉴与反思

陆杰 1郭玥瑶2

作者信息

  •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 2.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
  • 折叠

摘要

关键词

智能体/有限犯罪主体/认识与控制风险/责任归属逻辑/共同犯罪

分类

社会科学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陆杰,郭玥瑶..智能体有限犯罪主体地位的证成——对功能主义归责体系的借鉴与反思[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27(3):P.60-78,19.

基金项目

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民营企业犯罪出罪机制研究”(21BFX061) (21BFX061)

2025年度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智能驾驶交通肇事的刑法归责研究”(KYCX25_0409)。 (KYCX25_0409)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OACHSSCD

1009-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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