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障碍:原因及对策OACHSSCD
Obstac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时代,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障碍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基于哲学家波兰尼对编码知识与意会知识的分类方法,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即其属性与知识产权法预设保护的对象属性的不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障碍的深层次原因,印证了调整对象决定调整方法的法理.进而,从实证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中相同的“保护”称谓不同的现实含义,并从不同保护模式与对象不兼容度的角度,讨论了现有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尝试的局限及改进.
向光富;姜黎皓
曲靖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云南曲靖655011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昆明650500
社会科学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障碍本体论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5)
390-395,6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课题(JD12Z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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