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与前瞻治理OA北大核心CHSSCD
技术的突破性发展,极易导致刑事风险的激增。既有刑事法律体系前瞻性和抽象性的欠缺,导致刑法缺乏针对性的规制措施。为了更好地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造成的刑事风险,应当结合其运行原理和基本特征,精准发掘其内生性缺陷和刑事风险,理顺其治理理念,将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兼顾依法治理、自主可控;同时,顺应我国当前的发展趋势,优化营商环境,从平台责任向个人责任回归,构建分级分类的监管模式,推动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
侯跃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政治法律
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风险自主可控平台责任分类分级监管
《河北法学》 2024 (002)
P.160-178 / 19
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09);北京市法学会2023年市级法学研究青年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体系研究”(BLS[2023]C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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