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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空间与路径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并非每个涉案企业的财产性利益均遭受侵害,且本罪保护法益应为公平竞争机会,保护的直接对象是市场潜在竞争主体,企业非该罪中纯粹的“被害人”,因而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对这类案件应当是有适用空间的。企业对促进本罪法益恢复的优势与对自身所创设风险的管控义务,为在本罪案件中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为实现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标,对这类案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应当坚守企业自愿原则、明确损益平衡、聚焦专门整改。只有经过对适用基本条件、利益损失、自愿性、企业过错等关键要素分步骤、层次化的判断,才可以分别对符合“合规激励”类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并对符合“积极引导”类型的案件适用非涉案企业合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加强了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对该类犯罪积极探索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有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成长,从而真正实现保护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助其行稳致远的目标。

王文华;姚津笙;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05

政治法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公平竞争机会法益合规激励积极引导

《河北法学》 2024 (004)

P.60-79 / 20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互联网企业商业受贿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北京外国语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国反腐对外传播与腐败治理中的国际话语权研究”(2018JJ002)的阶段性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4.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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