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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债权执行的边界——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的债权执行条款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CSTPCD

中文摘要

对债权执行边界的确定,关乎执行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与第三人的利益保障,对于确保执行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编纂之际,如何界定债权执行客体的应然范围,是推进债权执行制度体系化建构的关键问题。债权执行边界的生成机理包括责任财产理论、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理。依据责任财产理论,作为执行客体的债权须具备经济价值、独立性与可让与性,且该债权归属于执行债务人所有。基于维护公益与尊重人权的需要,对债权的执行应当遵循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不得强制执行实体法上禁止让与的债权与程序法上禁止执行的债权。而利益平衡原理则要求执行机关适度平衡多元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避免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在宏观上,应当将债权执行划分为“基本型”和“占有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客体形态分别予以重构。“基本型”用于实现给付金钱之执行名义,其执行客体应当涵盖非到期债权与非金钱债权。唯将来债权的扣押须受一定限制,应结合作为债权基础的法律关系、将来债权发生的可能性、主体的特定化予以斟酌。在继续性给付债权扣押效力范围的判断上,应当秉持债权基础关系的单一说,同时对立法草案的相关条文予以调整。“占有型”用于实现交付物之执行名义,其适用场域应限定为第三人对执行债务人负有交付义务的情形。若第三人属于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者继受人利益而占有标的物者,不得适用债权执行方法。较域外而言,由于我国对第三人采用径为执行方式,阻却“占有型”债权执行的事由亦呈现特殊性。

袁大川;

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重庆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政治法律

债权执行责任财产执行标的有限适用边界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001)

P.220-231 / 12

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审执分离问题研究”(ZGFYZDKT202113-01);2023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事执行法典化背景下的收取诉讼研究”(CYB23165);2022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一体化视域下债权执行制度研究”(2022XZXS-014)。

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3.0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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