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治理区域协同立法的检视及完善途径OA北大核心CHSSCDCSTPCD
为充分发挥法律对区域环境发展和利益协调的保障作用,基于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对部分省市已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本进行了梳理。结果表明,各地采取的立法模式主要以松散型立法模式为主,尚存在松散型立法模式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需求不匹配、区域间主体协调机制未建立、协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提出了将现有的松散型立法模式转变为紧密型立法模式,构建区域协同立法利益协调机制和完备协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机制等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治理区域协同立法的完善路径。
顾向一;徐茹娴;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摇211100
环境科学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协同立法
《水利经济》 2024 (002)
P.14-19,25 / 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2BFX131);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2FXB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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