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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刑法防治:《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新亮点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需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建构起民营企业事后腐败犯罪处罚机制,以期有效遏制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故而探析《刑法修正案(十二)》缘何及应何防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论题应运而生。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是指民营企业管理层利用自身职权,为私人或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其经历由民企自治到国家与民企协同共治的规范演变历程。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入罪具有科学理据,一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必要性依据;二是契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当性依据;三是有政策扶持的可行性依据。关于新增刑法条款重点构成要素的理解,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需厘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含义。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需理解“亲友”和非法牟利行为的意蕴。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中,需弄懂“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和“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释义。

曾粤兴;谭健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政治法律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刑法修正案(十二)》企业平等刑法教义学

《河北法学》 2024 (005)

P.23-41 / 19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化条件下新型犯罪及刑法应对研究”(23CFX064)。

10.16494/j.cnki.1002-3933.2024.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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