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问题研究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CSTPCD

中文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金归属和计算标准均未涉.通过梳理文献并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探析环境侵权的内涵和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可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特殊的民事责任,不应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质化".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附带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赔偿金应归属于被侵权人,不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应构建以基础金额加惩罚金额的计算标准.

陈广华;崇章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社会科学

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 (1)

61-67,7

江苏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水利法治研究中心项目(2017ZSJD004)

10.3876/j.issn.1671-4970.202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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